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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甘肃省检察院发布服务打赢脱贫攻坚战典型案例

时间:2020-08-03 15:18:45 来源:第十检察部  作者: 点击数:

2020年7月31日,甘肃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8年以来甘肃省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服务保障脱贫攻坚及开展帮扶工作情况,并发布了10件典型案例。

服务打赢脱贫攻坚战典型案例

目录

1、周某某等10人恶势力犯罪案

2、杨某某盗窃案

3、马某某赌博案

4、瓜州县沙河乡三任领导滥用职权案

5、石某某挪用公款案

6、永昌县水务局不依法履行职责公益诉讼案

7、唐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8、甘肃某工程建设公司拖欠517名农民工工资案

9、吴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10、马某某等拒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支持起诉案

1、周某某等10人恶势力犯罪案

【基本案情】

2016年兰州某公司与东乡县国土资源局就该县董岭乡周家塬村荒山、荒坡签订渣场临时用地协议并支付了补偿款。周某某知悉后唆使同村村民向相关部门索要该补偿款,并于2016年6月至2018年6月间,组织同村其他9人多次在宾馆、村头商议,共谋在未拿到补偿款前阻止县、乡、村干部开展工作,以此向政府部门施压。在东乡县纪委调查并明确答复该款项去向和用途后,周某某等人仍不罢休,继续通过威胁、辱骂、孤立村民等方式,破坏周家塬村委会换届选举,阻挡多项惠农工程正常施工,严重影响了基层组织建设,妨害了惠农政策实施。

【检察履职情况】

在该案审查批捕期间,东乡县检察院积极介入侦查,就取证方向、证据标准、取证范围等方面提出近百条补充侦查意见,监督追加漏犯4人。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移送审查起诉后,东乡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周某某等人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且各被告人利用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经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各被告人被一审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五年不等的刑罚,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提前介入引导取证,深挖漏犯,形成打击合力。州、县两级检察院及时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对法律适用、案件定性、深挖彻查等方面充分研判,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该案的顺利办结,有效地震慑了“村霸”恶势力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为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参与农村社会综合治理提供了较好的借鉴意义。

2、杨某某盗窃案

【基本案情】

杨某某2019年初被评为精准扶贫户,在确定帮扶项目会上提出饲养20只羊的意愿(按照政策可以享受国家补助10000元)。但因家庭贫困,杨某某无力购买羊只,遂向邓某飞提出赊账购买其20只羊,邓某飞未同意。2019年11月份,杨某某见邓某飞疏于管理其放养的羊只,便三次上山赶回邓某飞的28只羊饲养。期间,因杨某某细心饲养,该28只羊生产羔羊6只。案发后,被盗的28只羊及6只羊羔全部发还被害人邓某飞。

【检察履职情况】

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提请灵台县检察院对杨某某批准逮捕,承办检察官通过阅卷、调查走访、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方式审查了解到,该案虽盗窃价值较大,但杨某某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小,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还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在刑事拘留期间因心理压力过大导致特发性房颤,三天昏倒五次。综合以上情况,承办检察官认为杨某某虽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无社会危险性,遂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进一步了解到杨某某2013年因家贫入赘外乡,但为照顾抚养其长大的外祖母又回到条件更艰苦的老家,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杨某某长子5岁,次子2岁,均由妻子照顾,家庭收入微薄,若对其判处实刑,其家庭将失去生活来源,杨某某本人也将失去护林员的工作岗位。结合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检察机关依法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

【典型意义】

该案系因贫困引发的偶发性侵财案件。承办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不仅仅通过阅卷了解案情,还通过讯问、走访、调查核实等方式全面了解案卷之外的相关信息,为准确、妥善处理案件打下坚实基础。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检察机关依法对杨某某作出不批捕决定,之后又提出宽缓的量刑建议,既体现了国家对盗窃犯罪的打击,又融情于法彰显了司法温度。杨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借钱购买了30只羊进行饲养,其妻子也被灵台县公益性工作岗位招录,家庭情况逐渐改善。该案的办理结果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马某某赌博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至12月底,马某某伙同其他人多次聚众赌博,期间马某某出资参与“点子公司”赌博。2019年5月,在思想斗争后,马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7月3日马某某因涉嫌赌博罪被批准逮捕。

【检察履职情况】

靖远县检察院驻监所检察室检察官在与在押人员开展谈心谈话过程中,了解到马某某是当地两家民营企业的负责人,因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其所经营的农民合作社和园林公司的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合作社的农户因无法及时领到苗木款,生产生活也受到严重影响。该院立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通过走访、谈话、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召开评估会等方式,全面核实马某某是否具备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经审查后,该院认为马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其犯罪行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缓刑,采取更为轻缓的强制措施不存在社会危害性,遂向公安机关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被公安机关采纳,对马某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2019年10月15日,靖远县检察院以涉嫌赌博罪对马某某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量刑建议,最终马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在缓刑考验期间,靖远县检察院与社区矫正部门协作配合,对马某某进行心理教育、情绪疏导,引导其真心悔罪,积极回报社会。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期间,马某某主动向靖远县某村防控点捐赠了方便面、手套、口罩等价值5000元的物资,并向靖远县红十字会捐款5000元现金,支援抗击疫情。

【典型意义】

马某某所经营的农民合作社和园林公司,带动了当地包括10多个贫困户在内的65户村民种植国槐、香花槐、柳树等畅销林木,是当地村民脱贫致富的重要平台。靖远县检察院在本案办理中,把依法办案与服务保障脱贫攻坚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并主动教育引导马某某认罪认罚、真心悔罪,既保证了案件依法顺利办理,又最大限度降低了办案对民营企业和扶贫带贫项目的负面影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4、瓜州县沙河乡三任领导滥用职权案

【基本案情】

2008年至2015年期间,裴某、杨某某、段某某先后利用担任瓜州县沙河回族乡政府乡长、党委书记等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的方式,分别套取、截留、挪用国家各类惠农扶贫项目专项资金3855485元、4867175元、2334700元,存入“小金库”帐号内滥支滥用。李某某在担任瓜州县沙河乡出纳、会计、项目办主任、财政所长、财经办主任期间,先后在裴某、杨某某、段某某安排和授意下,骗取、套取、截留国家各类扶贫惠农项目资金合计6761175元。

【检察履职情况】

该案线索系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发现,瓜州县检察院以服务保障脱贫攻坚大局为重,在反贪、反渎职能转隶前夕不等不推,积极向有关方面汇报情况后立即组织侦查,在两个月时间内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瓜州县检察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裴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针对该案办理过程中发现的涉农领域资金使用监管不严、套取专项资金、私设小金库等问题,瓜州县检察院及时向该县相关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加强乡镇重点岗位、重要人员、重点环节、重大项目风险防控,构建权责明晰、监控有效的扶贫资金管理制度。

【典型意义】

瓜州县系移民大县,移民人口占全县人口58%。由于瓜州县地大物稀,基础农业薄弱,国家自2008年以来从中央到省市持续下达扶贫资金,通过实施相关扶贫项目帮助移民提高生活水平,改善生存条件。但沙河民族乡连续三任领导在长达七年时间,相互“传承”,套取、截留、挪用国家各类惠农扶贫项目专项资金600多万元存入“小金库”胡支乱花,使国家扶贫政策大打折扣,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瓜州县检察院通过查办该案,深挖该乡连续三任领导“传承式”腐败,既斩断了伸向扶贫资金的黑手,又对乡镇一线扶贫干部起到了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5、石某某挪用公款案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陇西县某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称合作社)向陇西县首阳镇申请了320万元的带动型精准扶贫贷款,经审核后确定该镇石家磨村、董家堡村、王家磨村的64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为合作社带动对象。2015年9月至10月,在时任首阳镇副镇长、石家磨村联系领导、石家磨村党支部书记石某某的协调帮助下,石家磨村的43户农户与该合作社、镇政府、石家磨村村委会签订协议,约定43户农户同意合作社使用每户5万元的脱贫贷款,合作社以每年不低于信贷额度8%的标准向农户分红。贷款办理过程中,政府要求合作社提供反担保,石某某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郑某甲、主要经营人郑某乙协商,用其本人工资及房产提供担保,贷款到位后其使用50万元,分红由其承担。贷款到位后,经石某某多次催要,郑某甲向石某某丈夫的银行卡打款30万元,石某某夫妇将该30万元用于偿还借款。2016年、2017年度给农户分红的4.8万元由合作社垫付。

【检察履职情况】

本案系陇西县监察委员会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在审查起诉期间,经两次退回补充调查,陇西县检察院审查后认定,石某某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擅自挪用政府贷给合作社的精准扶贫专项贷款,主观犯意明显,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涉嫌挪用公款罪,遂依法对石某某提起公诉。陇西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扶贫领域专项贷款存在的问题,陇西县检察院向相关主管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促进其加大监管力度。

【典型意义】

扶贫贷款是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财政涉农资金,事关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结合该案证据和事实,对照法律规定、国家政策进行综合研判,做到精准定性,防止造成有罪不究,助长不法行为。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对打击精准扶贫贷款领域职务犯罪具有积极的震慑作用,也为同类型案件检察履职提供了案例示范。

6、永昌县水务局不依法履行职责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永昌县被甘肃省水利厅、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列为地方性饮水氟中毒病区名单。2019年4月1日,永昌县卫健局对永昌县红山窑镇水泉子村饮用水进行抽样检测,监测出该村十个社村民饮用水氟化物含量1.21-1.25mg/L,超过了1.0mg/L的饮用水水氟新标准,不符合国家一级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

【检察履职情况】

2019年5月,永昌县检察院对该案立案审查。经审查认为,永昌县水务局负有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及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农村饮水工程水质化验、检测和水源地保护等职责,但一直未能解决水泉子村人饮工程饮用水氟超标问题,存在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致使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情形。该院向县水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其积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快进度完成除氟设备安装,保证水泉子村10个社村民生活饮用水水质安全。县水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向县委县政府专题报告,积极争取财政专项资金。在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市、县两级水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2019年8月,建成132㎡除氟车间1座,安装氟处理设备1套,消毒设备1套,图像监视系统1套。随后,永昌县水务局委托鉴定机构对水泉子村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饮用水进行抽样检测,水氟含量为0.57mg/L,达到国家一级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至此,彻底解决了红山窑镇水泉子村10个社597户2401人饮用水氟超标问题。

【典型意义】

本案系我省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涉及农村居民人饮水安全的公益诉讼典型案件。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运用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督促水务部门依法履职,解决了当地群众最关切的实际问题,推动该县完善了农村饮用水安全领域的综合治理,有效改善了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

7、唐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唐某某与他人共同经营山丹县某环保建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期间,拖欠赵某某等5人工资共计人民币66895元。山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举报后,介入调查并先后发出公告、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等责令建材公司和唐某某支付拖欠工资,但建材公司和唐某某拒不支付。2018年6月4日,山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山丹县公安局。同年10月8日,山丹县公安局以唐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山丹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8年11月20日,杜某某等27人向山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建材公司拖欠工资问题。经查,2016年4月至2018年11月期间,杜某某等27人在建材公司务工,被拖欠工资194596.7元。该局责令建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但公司负责人唐某某一直在外逃匿,拒不支付。2019年1月15日,山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山丹县公安局。

【检察履职情况】

山丹县公安局将唐某某涉嫌拒不支付赵某某等5人劳动报酬案移送山丹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在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山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又将建材公司拖欠杜某某等27人工资案移送山丹县公安局,但公安机关未及时立案。山丹县检察院知悉情况后监督县公安局立案,并派员提前介入,围绕欠薪追缴工作引导侦查。经上网追逃,唐某某于2019年6月20日被抓获。唐某某到案后,主动全额退还了所欠赵某某等5人和杜某某等27人的工资。山丹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建材公司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真正主体,唐某某系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拖欠工资负有主要责任,遂决定依法追加建材公司为被告一并起诉,同时引导唐某某认罪认罚,并提出量刑建议。山丹县法院依法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当庭判处建材公司罚金10000元,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通过依法全面履行审查起诉和法律监督职责,帮助被欠薪农民工要回了应得的劳动报酬,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给唐某某以改过自新的机会,努力为涉罪民营企业继续经营创造条件,取得了多赢的办案效果。

8、甘肃某工程建设公司拖欠517名农民工工资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甘肃某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甘肃某工程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建设会宁县大沟镇庄湾村“精准扶贫”项目工程合同,工期为2019年3月10日至2019年10月30日,施工量达到50%后,甲公司支付70%工程款,以后按每月工程量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将劳务分包给王某某等7人,由该7人分别联系当地农民工施工。由于甲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乙公司拖欠517名农民工工资共计837万余元。

【检察履职情况】

2019年10月,张某某通过12309电话向白银市检察院反映该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起该市检察院高度重视,并将线索转交会宁县检察院办理。会宁县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发现甲公司没有依法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也未按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拨付工程款,致使乙公司拖欠张某某等517名农民工工资837万余元,且517名农民工中有60余人为建档立卡的精准扶贫户,工资拖欠导致农民工家庭生活陷入困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考虑到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该案纠纷的周期较长,为了使517名农民工在春节前领到工资,会宁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多次联系、走访甲、乙公司,就相关法律问题及欠薪的法律后果等进行释法说理,最终促成乙公司与农民工达成和解,在春节前向农民工支付了欠付工资总额的75%。截至2020年7月14日,乙公司分两次全部付清了剩余的拖欠工资。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未适当履行劳动保障、监察等职责的问题,会宁县检察院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改正。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农民工人数众多,拖欠工资金额巨大,且有相当一部分为精准扶贫户,不及时解决容易引发群体纠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会宁县检察院在办理该案中,把解决农民工实际困难作为办案着力点,精准掌握情况,积极开展检调对接化解矛盾,既高效率解决了欠薪问题,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也有效降低了农民工维权成本。

9、吴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18日,刘某某饮酒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景泰县漫水滩乡漫水滩村村民吴某某驾驶的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经景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吴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创伤性脑血肿、脑挫伤,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7年11月2日,景泰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景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1月2日景泰县检察院以刘文武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吴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年3月30日景泰县法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吴某某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等76万余元。后吴某某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刘某某除涉案车辆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县法院裁定终结了该案执行程序。

【检察履职情况】

2019年5月,景泰县检察院干警在漫水滩村入户帮扶调查时,发现吴某某家庭生活困难,遂向其及家人宣讲了国家司法救助政策。吴某某的妻子向景泰县检察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该院依法受理该案后,办案人员在调查中了解到,吴某某家系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吴某某因车祸造成身体严重损伤,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近40万,虽然保险公司赔偿了12.2万元,被告人刘某某赔偿了5万元,但仍有较大数额欠债无力偿还。车祸造成吴某某本人身体偏瘫,语言沟通有障碍,需要人长期照顾。家中老母亲常年瘫痪在床,妻子患有侵蚀性葡萄胎需要定期化疗,两个女儿长期营养不良。一家人挤在一间不到30平米的土坯房内,生活十分困难。该院经审查认为,吴某某的情况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规定,应当予以救助。为加大对吴某某的救助力度,该院于2019年8月19日层报省检察院审批核拨救助资金。经省检察院审核,决定给予吴某某国家司法救助金15万元。景泰县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9日向吴某某足额发放了救助金。同时,通过向吴某某户籍所在地镇政府通报情况,帮助其落实了农村户籍人员二类低保政策。

【典型意义】

该案申请人系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因遭遇交通事故致使家庭生活更加贫困。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司法救助职能,主动帮助其解决生活急迫困难,并联系有关部门为其落实低保、困难补助、临时救助等扶贫措施,帮助其家庭走出困境。该案充分体现了国家司法救助“救急救难”的属性,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十佳国家司法救助案例”。

10、马某某等拒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2019年,广河县检察院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发现,马某某等人作为适龄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以让子女外出打工、在家帮工等理由,拒绝送子女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经镇、村工作人员、扶贫干部和学校师生多次劝说无果。为维护适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广河县检察院按照“控辍保学”工作要求,向县妇联发出检察建议2份,督促起诉。县妇联向该院申请支持起诉,希望共同监督被告履行监护人责任,将子女送校返学。

【检察履职情况】

收到支持起诉申请后,广河县检察院经深入当事人所在村组、学校,走访调查核实辍学原因,依法收集相关证据后,向广河县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2份,支持广河县妇女联合会以马某某等2对夫妇拒不履行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定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案由广河县法院巡回法庭在被告人所在村公开开庭审理,县检察院、法院干警、镇村干部、镇辖各中小学校长及群众500余人旁听了庭审。经调解,被告人当庭表示后悔,书面具名认错,并承诺保证立即将各自子女送回学校复学,直至完成学业。庭审结束后,在检察干警的陪同下,失学学生顺利返回广河四中复学。

【典型意义】

广河县检察院把民事检察职能与脱贫攻坚、控辍保学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通过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手段,先后联合县妇联对6起拒不送子女上学案件提起民事诉讼。同时,该院通过跟踪监督,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充分履职,防止出现一边返学一边辍学的现象,努力实现在教育扶贫路上“一个都不能少”,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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